DJ早前申請禁制令,禁止4類人士傳播該歌曲,HC拒絕批出禁制令。
理據和討論:
第一點,4類禁制行為本屬刑事(即香港國安法、刑事罪行條例及國歌條例)。禁制令不能產生更大的阻嚇效果。(外國平台紛紛在日前把該歌曲下架,是產生不到阻嚇效果嗎?)
第二點,DJ表明在涉及國家安全問題上,法庭應該服從政府的意見,HC並不認同。(同意,是否也暴露出DJ欠研究及與法院人士並無﹙或不准許﹚溝通?只是像電視劇「法庭見喇」?)
第三點,禁制令及香港國安法等刑事法律的執法行動,互有衝突,例如刑事罪行條例及國歌條例有檢控時限,但禁制令的藐視法庭的民事訴訟則無檢控時限(同意,例如謀殺是刑事,再批禁制謀殺令是衝突)。
第四點,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頒布禁制令,可減低該歌曲的流行程度。(奇怪,外國平台紛紛在日前把該歌曲下架,是否已證明到有減低流行的效果呢?)
第五點,若批出禁制令會對無辜的第三方產生「寒蟬效應」,而被逼選擇不參加涉及該歌曲的正當活動。(奇怪,該歌曲仍會有所謂「正當活動」,若以謀殺為例,即涉及謀殺仍會有其所謂「正當活動」嗎?)
第六點,DJ另指,網絡平台營運商只在法庭頒令後,才願意把該歌曲及影片下架。HC認為平台營運商知道其法律義務,故不認同禁制令會加強阻嚇作用(禁制令不獲批准,外國平台紛紛把該歌曲上架)。
第二和第三點應該是重點。且看日後23條會否補上這些漏洞。希望在人間。
搞咁多野都多餘,國安法已經百搭,大晒.
回覆刪除呢單野都唔知點收科?都好想知下後事如何,只待下回分解
刪除希望事情很快得到解決方案
回覆刪除之前有人提議過,將這歌列為----淫褻及不雅物品來管制,簡單易明地把這歌禁止在公開場合播放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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